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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9948394-1/2023-11161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投资促进中心
生成日期 2023-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鄞州区招商引资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04 10:10 信息来源: 区投资促进中心

文件编号 鄞投促中心〔2023〕8号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促进大项目、优质项目落户,推动我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并结合我区招商引资实际情况,规范招商引资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而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鄞州区注册且当年度有实到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市外投资主体投资或与本地企业合作在鄞州区注册的企业,以及引荐机构、社会人士。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加大外资引进力度

(一)鼓励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外资项目。

1.基本奖励:对新设外资项目(含并购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外资基本奖励。

2.规模奖励:鼓励引进外资大项目。对新设项目(同上),当年度外资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增加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质量奖励: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且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项目(同上) ,经评估后,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到位100万美元增加2万元。

单个外资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新材料、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等特别鼓励类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以上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指住宅类、商业类地产等)、非鼓励类的金融类企业、投资性公司、外方股东贷款等。

(二)积极拓展金融业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引进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法人机构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对上述金融类企业,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0万美元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单个金融类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项目到资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跨年度不予累计。

第六条 加大内资引进力度

积极引导浙商、甬商、鄞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以上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指住宅类、商业类地产等)、非鼓励类的金融类企业、投资性公司及其他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第七条 大力开展社会招商

(一)积极开展委托招商

1.对受委托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工作的机构(企业)(以与区投资促进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为准),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2.对受委托开展各类主题招商活动的专业机构(企业)(以与区投资促进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为准),分别给予境内活动不超过5万元、境外活动不超过15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

(二)加大对介绍重大项目成功落户鄞州的引荐人奖励力度。

1.对在我区新注册且当年度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项目引荐人3%的奖励;次年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的,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项目引荐人1%的奖励。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注册且注册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大市外内资项目以区投促中心审核资金为准)每2000万元给予项目引荐人不超过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在我区新注册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且当年度实际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分别给予引荐人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1.2条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特别重大、带动性强的项目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给予引荐人奖励,且不受最高金额限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招商引资发展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二次,受理时间原则上为十月和十二月,具体以通知为准。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汇总统一上报区投资促进中心。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资金扶持。

第九条 申报资料

所有资料需加盖公章,并一式两份。

(一)申报第五条奖励项目

①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FDI入账登记表、银行汇款票据(复印件);

④验资报告(原件);

⑤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申报第六条奖励项目

①内资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2);

②本地新设立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省(市)外合作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本地新设立公司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原件);

⑤新引进项目立项书或备案表(复印件);

⑥区统计局认可的固定资产统计基层标准表(复印件);

⑦对注册资金以外的到位资金同时需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入账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⑧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⑨当地政府相关证明。

(三)申报第七条奖励项目

1.申报第(一)条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社会招商奖励申报表(附件3);

②与区投资促进中心签订的委托招商协议书或招商活动委托书;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招商机构(企业)的情况介绍。其中申报招商活动奖励还需提供活动现场资料(活动成果介绍、客商情况、现场照片等)。

2.申报第(二)条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社会招商奖励申报表(附件3);

②与区投资促进中心签订的委托招商协议书;

③项目方出具的引荐人确认材料(公司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④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项目为500强企业的需提供佐证材料;

⑥引进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按项目产出奖励的需提供纳税证明材料;按实际投入奖励的需提供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区投资促进中心各相关科室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交区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报送区政府,区财政局收到区政府批转文件后联合区投资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投资促进中心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招商引资发展扶持资金,并由区财政局负责下拨招商引资资金。

第十一条 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五条 上述所指实到外资需纳入商务部统计。所有非美元出资外汇均按照资金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实到外资到资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交易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引荐人标准。本办法奖励的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首次向鄞州区提供真实的、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的投资信息,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落户作用的机构(企业)。

第十七条 引荐人须是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的机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包括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

第十八条 被引荐项目标准

(一)被引荐项目需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投资类项目,不含本区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

(二)被引荐项目原则上应为从大市外引进且在鄞州区新注册独立法人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世界500强以近两年《福布斯》、《财富》杂志发布的榜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近两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榜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鄞州区招商引资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投促中心〔20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023年度鄞州区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docx

附件2 2023年度鄞州区内资项目奖励申报表.docx

附件3 2023年度鄞州区社会招商奖励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