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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3-10458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物价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09:3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3〕3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2 重大事件(Ⅱ级)

3.3 较大事件(Ⅲ级)

3.4 一般事件(Ⅳ级)

4 监测预警

4.1 价格监测

4.2 信息报告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处置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执法保障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7.2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规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协调各方力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带来的危害,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管职能,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安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宁波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鄞州区范围内受突发事件影响引发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对经济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市场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上涨时,必须立即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判断性质,在第一时间内果断决策、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3)协调各方,综合调控。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采取保障供给、严格监管、正确导向等措施,统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动,合理调配社会资源。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期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持续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区应急小组组成

组  长: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由区发改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  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2.1.2区应急小组职责

(1)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分析判断形势,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等级,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并组织实施;

(2)决定事件的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3)及时向区政府和宁波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小组)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4)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1.3区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舆论监督,合理引导社会舆论。

(2)区发改局:负责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开展价格监测,向区应急小组及时报告价格异常上涨情况;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向区应急小组提出动用价格风险调节基金、商品储备平抑市场价格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落实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承担区应急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3)区公安分局: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置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严厉打击查处散布谣言、哄抢物资、制假售劣、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活动。

(4)区财政局:做好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配工作,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公路、水路等应急运输保障。

(6)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生产领域农产品的生产指导、质量监督,会同区商务局保障“菜篮子”重要民生商品正常供应。

(7)区商务局:落实“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建立“菜篮子”商品应急协调机制,保证“菜篮子”商品供应充足。

(8)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和对经营者利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具体情况,区应急小组可决定吸纳其他区级有关单位作为区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其具体职责由区应急小组另行明确。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区应急小组办公室组成

区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事项。

2.2.2区应急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制订、修改、完善和管理工作;

(2)密切注视市场价格动态,分析市场价格走势,及时提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供区应急小组决策参考;

(3)负责传达贯彻区应急小组的决定,并督查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区应急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负责制订区应急小组内部工作联系制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

(5)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的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6)完成区应急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事件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全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造成粮食供应短缺,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以及其他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需要按照宁波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主城区和其他镇(街道)同时发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供应短缺,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在邻区(县、市)有2个以上地区发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供应短缺。

(4)在我区呈多发态势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供应短缺,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2重大事件(Ⅱ级)

(1)在全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价格显著波动,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2)在主城区发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显著波动,供应短缺。

(3)在全区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显著波动,供应短缺。

3.3较大事件(Ⅲ级)

(1)在全区一定范围出现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明显波动,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在全区2个及以下镇(街道)发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明显波动,供应短缺。

3.4一般事件(Ⅳ级)

(1)在我区1个镇(街道)出现粮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一定影响。

(2)在我区1个镇(街道)发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4.监测预警

4.1价格监测

区发改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网络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当全区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时,应立即启动价格紧急监测,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供求、储备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4.2信息报告

(1)区发改局负责向区应急小组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区应急小组办公室每天应将公众反映、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向区应急小组报告。

(4)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应通过专题简报的形式,将价格异常上涨状况、市场价格监测、接收群众举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向区应急小组、区政府、市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3预警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经市应急小组批准,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进行处置;一般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处置,区应急小组负责指导;较大事件由区应急小组负责处置;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由市应急小组指导,区应急小组负责处置。同时,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处置工作的需要,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2先期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区应急小组成员单位的政务网网址等,接受公众的情况反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等,并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应急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报告后,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并向区应急小组报告,由区应急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确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类别等级。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事件,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事发地,协调、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按规定将事件和有关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小组办公室。

5.3应急处置

5.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应在市应急小组指导下,由区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处置。

(1)信息报送。区应急小组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下午2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采用口头形式汇报。

(2)价格监测。全区价格监测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在每日上午9时、下午2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至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区应急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应急小组办公室。

(3)值班制度。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有关情况反映,及时传达上级指令。

(4)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由区应急小组提请区政府,并报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后,在我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5)动用商品储备和价格专项调控资金。由区应急小组提请区政府同意后紧急动用商品储备,增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没有相应储备的,区应急小组提请区政府动用价格专项调控资金,紧急从区外采购商品,同时挖掘区内企业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并协调相关的原材料、资金供应,增加区内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区应急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3.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重大事件的处置,应在市应急小组指导下,由区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处置。

(1)信息报送。区应急小组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变动态势及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应急小组办公室报告。

(2)价格监测。全区价格监测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在每日上午9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区应急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应急小组办公室。

(3)值班制度。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及时传达上级应急小组指令。

(4)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区应急小组办公室迅速拟定对价格异常上涨商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并提请区政府报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后,迅速组织实施。

(5)动用商品储备和价格专项调控资金。由区应急小组提请区政府同意后紧急动用商品储备,增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没有相应储备的,区应急小组提请区政府动用价格专项调控资金,紧急从区外采购商品,同时挖掘区内企业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并协调相关的原材料、资金供应,增加区内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区应急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3.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较大事件由区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处置。

(1)信息报送。由区应急小组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变动态势及处置情况报送至市应急小组办公室。

(2)价格监测。区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每周一、三、五上午9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区应急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应急小组办公室。

(3)值班制度。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及时传达上级应急小组办公室指令。

(4)价格秩序巡查。由区应急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5.3.4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一般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处置,区应急小组负责指导。

(1)信息报送。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每周一、三、五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原因、趋势及处置情况等上报区应急小组办公室。

(2)价格监测。区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每周一、三、五上午10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区应急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上报市应急小组办公室。

(3)值班制度。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

(4)价格秩序巡查。区应急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5.4信息发布

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公众媒体,统一发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处置的有关信息,实施正确舆论引导。具体根据《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5应急响应终止

当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市场价格回归到正常水平时,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由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应急小组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小组报告批准后宣布。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由区应急小组办公室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小组批准后宣布,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小组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做好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实现全区价格监测信息共享。

6.2物资保障

发改、财政和商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物资的储备和生产能力的储备,负责对储备物资的监管。

6.3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对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的风险基金和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6.4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建立应急商品物资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物资运输畅通。

6.5执法保障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各种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实施。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区应急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事件处置的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7.2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指一种或数种商品受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改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定期进行评审,及时予以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鄞州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鄞政办发〔2008〕198号)同时废止。